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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未成年人犯罪惩戒制度 Spain’s Penal System for Juvenile Delinquency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24/10/9 8:5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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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张晶晶 田万鑫

  近年来,西班牙青少年犯罪形势日益严峻,谋杀、性侵犯、帮派作案等暴力事件层出不穷。2021年7月,刚满18周岁的西班牙说唱歌手伊萨克(Issac)被4名帮派成员恶意杀害,4名凶手中只有1名年满18周岁,其他3人均为未成年人。迫于受害者家人以及舆论压力,同时考虑到涉及帮派暴力,3名未成年人被判处3年至6年封闭拘留。然而,受害人家属的诉求——对未成年罪犯进行与罪行适配的处罚仍未得到满足。对未成年的犯罪惩戒,尤其是在影响重大的恶性案件中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处置,成为备受争议的话题。
  一、西班牙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依据《西班牙刑法典》(La Ley Orgánica 10/1995),刑事责任年龄可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是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但对于年满18周岁仍未满21周岁的犯罪人,在刑法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如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犯罪前科等仍可以适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法》(Ley Orgánica 5/2000),由少年法庭审理。
  二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应由少年法庭(Juzgados de Menores)审理,根据《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法》接受相应处罚,具体包括监管自由、周末坐监、社区服务等。在该年龄阶段,对于已年满16周岁的犯罪人,根据犯罪情节严重程度,如谋杀、强奸、参与从事恐怖主义等可以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
  三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只能采取保护未成年人本身的措施,不允许处罚,父母或者监护人会面临相应的经济处罚。同时要依据《西班牙民法典》中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及其他法规进行教育。检察院要向未成年保护机构发送关于犯罪行为人的评估报告,如果评估认为犯罪人的家庭由于再婚、犯罪、受教育不足等原因无法对其负责,该未成年人将由收容中心(acogimiento residencial)接收,使其能继续接受教育,纠正其行为,重新融入社会。
   
  二、主要理念和原则

  (一)未成年人利益至上原则
  未成年人利益至上原则贯穿了整部《未成年人责任法》,该法规定:“所有未成年人法律程序都应首先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这是审理程序和采取处罚措施的决定性因素。”法官在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判决时,不能仅依据犯罪情节,更应该考虑犯罪人的家庭、心理、社会等条件。法律强调,未成年人的利益要由专业的社会科学领域而非法律领域的专家组成的团队进行评估,包括心理学家、精神病专家、教育家等。

  (二)预防教育为主原则
  尽管《未成年人责任法》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但实质是惩罚教育性的,与联合国宪章中规定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持一致。这导致对未成年犯罪者采取的惩罚措施教育性质凸显,目的是帮助未成年人塑造健全的人格,避免他们与适用于成年人的镇压性的机构接触,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以免在成年后再次成为犯罪者。

  (三)罪刑不均衡原则
  对未成年犯罪者的处罚区别于成年人,突出的特点就是并不完全遵守罪刑均衡原则。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审判较为灵活,检察官具有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涉及刑法规定的暴力、胁迫等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检察官可以不启动诉讼程序。并且,专业团队会积极推动双方和解。如果犯罪人已经与受害人达成和解,承诺补偿损失并且履行专业团队提出的教育活动要求,在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的严重性和犯罪人的家庭、心理等情况后,即使已经开启了诉讼,检察官也可以进行终止。这明显区别于成年人刑法中必须对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规定。这些都与 “未成年人利益至上”“预防教育为主”的原则一脉相承。

  三、针对未成年犯罪者的处罚规定

  (一)主要处罚措施
  在选择对未成年犯罪者的处罚措施时,法官必须要灵活应对,不仅考虑对犯罪事实的评估,更要参考专家团队和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出具的报告,尤其是综合未成年人的年龄、家庭和社会环境、性格和个人兴趣等因素选择处罚措施。对未成年人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拘留、监管自由以及其他更温和的措施等。
  1.拘留
  拘留又分为完全封闭拘留、半开放拘留、完全开放拘留、治疗式拘留和门诊治疗。完全封闭拘留指未成年人犯罪者要在完全封闭的中心(类似于“少管所”)进行教育、劳动、培训、休闲等活动;半开放拘留指犯罪者可以外出参加部分或全部的活动,如果半开放式的措施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法官也可以暂停执行外出规定;完全开放拘留指犯罪人完全在社会服务中进行教育、劳动等活动,但要居住在中心并遵守其规章制度;治疗式拘留和门诊治疗主要针对患有精神疾病、酗酒、吸食毒品或认知障碍等的未成年犯罪人,可以采取开放式、半开放式或者完全开放的形式。犯罪人要在专门中心接受特殊教育,如果未成年人拒绝戒断治疗,法官必须依据情况采取其他措施。
  2.监管自由
  监管自由通常作为拘留的下一阶段进行。包括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学习、工作等情况进行跟踪,帮助其克服诱发犯罪的因素,遵守专家建议和相关机构的规章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处于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必须定期到相应的教育机构接受教育;必须接受文化、职业、劳动等方面的教育,包括性教育等;禁止去特定场所;未经事先允许禁止离开居住地;必须居住在特定区域;必须当面向少年法官和专家汇报受教育情况;在不侵犯个人尊严的前提下,必须接受法官或检察院要求的其他强制性措施。
  3.其他措施
  还有一些其他的配合性或者也可独立实施的惩罚措施,这些措施更为温和,包括:禁止与被害人接触或联系;与犯罪者自身环境不同的其他个人、家庭或者教育团体共同生活,对其进行潜移默化的教育改造;提供免费社区服务;完成教育任务;口头警告,使犯罪人明白个人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性,避免再犯;没收驾驶证、打猎许可证或其他证件;剥夺政治权利等。

  (二)关于处罚措施及处罚时间的普遍性原则
  1.如果被判定为过失犯罪(falta),不得判处封闭拘留,可实施以下处罚:不超过6个月的监管自由、口头警告、不超过4周的周末居家、50小时内的社区服务、没收驾驶证等其他证件(不超过一年)、最长6个月内不许接触或联系犯罪人及家属以及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教育等。
  2.完全封闭拘留只适用于以下情况:刑法特别列明的严重犯罪行为;使用暴力或者人身威胁,使受害人的身体和生命处于巨大的危险中;帮派作案等。
  3.对未成年人的拘留一般不得超过2年;社区服务时间不得超过100小时;周末居家不得超过8周。
  4.如果未成年犯罪者在实施犯罪时处于精神失常,或者因饮用酒精饮料、有毒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具有类似作用的药品而处于失控状态,或者存在戒断反应等不能正确认识犯罪行为,或者自出生或幼年就存在认知障碍的情况,只能采取治疗式拘留和门诊治疗措施。

  (三)实施处罚措施及其持续时间的特殊规则
  1.如果涉及上述普遍性原则第二条中的犯罪行为,应依据以下原则:如果实施犯罪时犯罪人年龄达到14-15岁,拘留可以增加到3年;社区服务时间可以增加到150小时;周末居家时间可以达到12周;如果实施犯罪时犯罪人年龄达到16-17岁,拘留最长可以达到6年;社区服务可以增加到200小时;周末居家时间可以达到16周。当犯罪情节极其严重时,法官必须施行1年到6年的封闭拘留,并辅以最长可达5年的监管自由和教育援助措施。多次再犯的情况等都可以视作犯罪情节极其严重。
  2.如果是蓄意谋杀、谋财害命、手段特别残忍、性侵犯、恐怖主义等犯罪,或者是《西班牙刑法典》中规定的应判处15年或以上牢狱的犯罪行为,法官应当实施以下处罚:如果实施犯罪时犯罪人年龄达到14-15岁,应判处至少1年、最长可到5年的封闭拘留,同时判处最长3年的监管自由措施;如果实施犯罪行为时犯罪人年龄达到16-17岁,应判处至少1年、最长可到8年的封闭式拘留,同时最长可判处5年的监管自由措施。
  3.如果涉及恐怖主义犯罪,在不违背《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法》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严重性、犯罪人数量以及未成年犯罪人当时的状况等,法官可以判处超出封闭拘留期4年至15年的剥夺全部政治权利的处罚。

  (四)未成年犯罪人成年后的处理原则
  1.当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成年后,仍需要完成处罚措施直到达到处罚效果。
  2.如果被判处封闭拘留,且成年后刑期还未结束,且改造未达到预期,少年法官在听取检察院、律师、专家团队和未成年保护机构的意见后,可以根据《监狱法》规定,将犯罪人转移到监狱中继续服刑。
  3.被判处封闭拘留的犯罪人达到21周岁且刑期还未结束,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一般都会被转移到监狱服刑。
  4.当犯罪人被转移到监狱服刑时,同时判处的其他处罚如果与监狱服刑规定相冲突,则自动失效。

  四、马德里青少年犯罪者再教育和重返社会局

  在西班牙马德里大区,青少年犯罪者再教育和重返社会局负责实施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处罚措施。首先是司法措施实施中心,即我们所说的少管所。马德里大区共有6个少管所,这些少管所在接收对象、监管制度以及教育项目等方面都有区别,如下“表1”所示。
  除了一般的教育和预防再犯项目,马德里青少年犯罪者再教育和重返社会局还制定了许多针对特殊犯罪者的改造教育项目。
  家庭关系干预项目:该计划的目标是针对攻击父母或者长辈的未成年人提供有效的应对措施。近年来,该类亲子关系问题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关注。该计划的出发点是认为亲子关系是个人行为养成的核心因素,干预家庭关系对改造未成年人的行为非常必要,良好的家庭关系能使未成年人远离精神问题。另外,该项目并不把孩子攻击父母看作是青春期的特定状态,而是从长期的家庭关系来考虑。该项目由马德里青少年犯罪者再教育和重返社会局和马德里康普顿斯大学心理诊所合作完成。主要包括改变过程的动力、理解暴力行为、与攻击性有关的认知、攻击中的情绪、暴力的替代行为、改变的保持与巩固等6个模块。
  毒瘾干预项目:该项目是对少管所的毒瘾戒断措施的强化。吸食毒品是犯罪群体中的常见行为,对此进行干预可以显著降低再犯的风险。该项目的出发点是基于未成年毒品吸食者的特殊性,会对每一个个案进行风险评估。该项目由马德里青少年犯罪者再教育和重返社会局和西班牙团结中心基金会合作完成,主要包括情绪干预和教育、治疗干预两个模块,还会融入一些预防性的工作坊和研讨会等活动。
  未成年性侵者教育治疗项目:该项目始于2006年的“性侵者全面改造”计划,主要对可能导致青少年再次进行性犯罪的因素进行干预。这一项目的目标是培养犯罪者的自尊、进行性教育和情感关系技能培养,使犯罪人能实现自我控制,改变性冲动等。这一项目得到了巴塞罗那大学专家团队的支持。
  针对怀孕和不满三岁幼儿母亲的关注项目:该项目针对具有特定需求的人群,对特定的设施和空间作出调整,使其更能适合母子相处,主要目标是培养母子间的关系。为此会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同时还与西班牙教育、青年和体育部签订协议,解决三岁以下幼儿的教育问题。
  精神健康项目:该项目的目标是恢复和促进心理健康,因此会根据每一个未成年人的临床情况进行调整。因此必须对与被指控犯罪相关的精神病理学进行鉴别诊断,并对个人需求进行分析。此外,其目的是消除导致未成年人难以融入正常环境的干扰因素,并制定适合个人情况的心理社会教育计划。
  负责任的养育项目:该项目主要是对判处半封闭或开放拘留的青少年父母进行干预。基本目标是为参与者提供必要的策略、工具和信息,以负责任的方式塑造他们的父母身份,并让他们反思自己作为父母的角色,以及如何将这一角色融入他们的日常生活中。
  伴侣关系中的暴力项目:该项目主要是对与伴侣关系中的暴力相关的犯罪事件进行干预。主要目的是防止在伴侣关系中再次出现暴力行为。它由七个模块组成,包括情绪的识别和表达、处理引发虐待的观念、愤怒管理、沟通技能和关系技能的发展等。■
  
  【作者简介】张晶晶,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国际执法合作学院研究实习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西班牙语语言文学硕士。研究方向:外国警务体制、国际执法合作。
  田万鑫,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涉外警务专业学生。
  (责任编辑:冯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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